北京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等区别

2019-05-24| 发布者: admin|来源:北京劳务派遣| 查看:

北京劳务公司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公务员、事业编、聘用制、备案制、劳务外包、政府购买和合同的区别

劳务派遣:
 
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人事代理或者劳务派遣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正式编制。
 
人事代理:
 
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公务员:
 
公务员编制是行政编制,是政府机关的正式人员,有实权的那种。但是在个别事业单位也会有实行公务员管理的队伍,这类人群也属于行政编,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参公职位。
 
事业编:
 
事业编制按照财政来源又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
全额编制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不允许也不能自主创收,完全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如公立学校。
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公立医院。
 
聘用制:
 
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教育类事业单位常用这种形式。
 
备案制:
 
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卫生类事业单位常用这种形式。
 
合同制: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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